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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Lawping 财税评论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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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财税[2015]3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政策到20171231日均到期,后续政策不明确对很多企业重组带来极大不确定性。

23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312日财税(201817号就明确了契税延续政策,相比以往到期政策的延续快了不少。

3、对比之前文件,财税(201817号增加了“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的规定,对之前争议问题做了明确。同时与财税[2015]5号“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相呼应。

需注意,营改增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应按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需区分以下情形不征增值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4、特别期待新延续的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会有创新,相信不久也会出台,但基本可以确定的是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              2018.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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